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陈德文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双方违约的处理

添加时间:2018年7月9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双方违约的处理
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其依据合同所应尽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违约的构成要件在于:第一,双方违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对于单务合同来说,因只有一方负有义务,因此不产生双方违约问题。第二,双方当事人都违背了其应负的合同义务。例如,双方都作出了履行,但履行都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第三,双方的违约都无正当理由。如果是一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则不能认为是双方违约。例如,一方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瑕疵,另一方拒付贷款,乃是正当行使抗辩权的行为,不应作为违约对待。如果当事人在对方违约后采取适当的自我补救措施,如在对方拒绝收货时将标的物以合理价格转卖,则不构成违约。
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因其过错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而确定各自的责任。如果双方过错程度相当,且因其过错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程度大体相同,则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其损失。如果一方的过错程度明显大于另一方,且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较重,则应当承担更重的责任。例如,一般来说,一方交货有严重瑕疵的行为与另一方受领迟延相比较,前者的过错更重。再如,一方故意违约,而另一方未尽到减轻损害的义务,两者的过错程度也是不同的。所以,在双方违约时,必须要正确地认定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而不能各打五十大板,使双方平均负担责任。

联系电话:18750900860

全国服务热线

18750900860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