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陈德文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违约金是否有最高限额?

添加时间:2018年6月17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问:
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法律是否规定了最高的限额?
  
答:
我国法律中没有就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做出规定。从法理上来看,我国合同法中认为违约金原则上具有补偿性质,即原则上要求相当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果守约方因为违约方的未如期供货而遭受了损失,其所应该获得的损害赔偿金应相当于其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如果合同双方事先约定的违约金过分的高于这些损失,违约方有权利予以适当的减少。但违约方必须要提出有关其损失额度的确凿证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该条的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该条的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联系电话:18750900860

全国服务热线

18750900860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