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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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迟交——不对 上门搬物——侵权

添加时间:2018年3月23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最近,家租住在宝安的于小姐遇到了一件烦心的事。她说半年前她和房东签定了一份租赁合同,规定每月初向房东交房屋租金。可最近由于家里发生了一些事,用了不少钱,而影响了这两个月的房屋租金。现在,对方多次找她要她付钱,否则就要直接到她家搬东西。她一时不知该如何办才好,她想问的是如果房东这样做,会不会是侵犯了她的财产权?

针对于小姐反映问题,记者走访了有关法律界人士。这位法律界人士说,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我国合同法也有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于小姐不付租金,对方是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租金和由此给他造成的损失。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能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所以,房东不能去于小姐家搬东西,否则是侵犯其财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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