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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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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或分立后原企业的合同怎样履行?

添加时间:2018年2月16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因当事主体发生合并或分立发生实质影响。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通常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这两种情形。企业分立则是指一个企业分立为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通常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情形。
  企业合并或分立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转移,属于法定转移,因而不须取得相对人的同意,依合并或分立的通知或者公告发生效力。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单独通知,也可以是公告通知。公告通知的,应当保证在一般情况下能为相对人所知悉。通知到达相对人或者公告期满,原债权债务即移转于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新企业,该企业成为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一切债权,承担一切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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