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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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内容非实质性变更

添加时间:2018年1月4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对于要约的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如何处理?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1条的规定与公约该两款的规定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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