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陈德文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合同法第103条:提存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11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提存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均有具体规定,中国《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概念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
  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联系电话:18750900860

全国服务热线

18750900860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