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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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间缘何“不太平”

添加时间:2017年9月8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导读]太平间乃生者逝去后的临时寄身之所,但事实上,这片本该安宁的净土却“不太平”。近日,德清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太平间承包管理合同引发的民事纠纷。
  2009年1月,原告德清某医院与被告某家政服务部(系个体工商户)业主方某签订太平间管理承包合同,双方就相关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09年9月,德清某石矿发生了一起事故,女工计某身受重伤。当日,计某经该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尸体被停放于原告的太平间。
  尸检报告显示,计某颈部以下各部位严重碎裂离断,颈部以下各脏器严重破损。尸体整形就成为了火化前的“必修课”,由此产生的费用就成了原被告之间矛盾的导火索。
  原告认为,被告收取计某家属停尸费4800元,明显未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两次通知被告解除合同,但被告均未理睬。原告一气之下,遂于2010年7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其占有、管理的太平间返还原告。
  庭审中,被告坚持认为,停尸费是按照30元一天的标准收取的。被告按照死者家属的要求,介绍殡仪馆对尸体进行整形,原告所称的4800元属于整形费。根据湖发改费管[2006]207号文件关于湖州市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整容整形费的上限为5000元/具/次,这笔费用并未超出最高限额,被告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同时,被告也从未接收到原告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
  因案情复杂,法庭未当庭宣判。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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