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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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常识之附期限赠与合同

添加时间:2017年9月6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法律不干涉不违法的期限约定条款。虽然这个“合同”名为“赠与合同”,但我认为依其法律性质,其民法实质为遗嘱或者遗赠,只是在名称和形式上迎合了中国人对遗嘱、遗赠的厌恶心理。
  原因是:该“合同”的“履行”以“赠与人”死亡为条件。“履行”的内容为过户,也就是转移房屋登记。物权法规定,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才发生效力。如果是“合同”的话,那么履行过户手续为合同债务,而条件约定的是人死去方可办理过户手续,作为死人,如何履行合同债务?
  因此,该“合同”的实质是以死亡为条件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实质就是遗嘱(对继承人)或者遗赠(对非继承人。)完全符合《继承法》关于遗嘱或遗赠的界定。
  经过公证的遗嘱、遗赠,当事人有权设立新的遗嘱、遗赠,但必须经过公证,方可使前一遗嘱、遗赠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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