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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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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责任与禁止行为

添加时间:2016年12月25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1、居间人责任


1.1、居间人是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1.2、对于受公司委托的居间人,期货公司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1.3、居间人不属于期货公司工作人员。

1.4、客户通过期货公司提示已明知期货公司从未授权或默许非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以期货公司的名义从事期货业务经营交易行为,如果客户决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居间人或其他人员订立有关委托下单或收益分成等任何约定,期货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居间人禁止行为


2.1、不得利用期货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2.2、不得以期货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的。

2.3、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的。

2.4、不得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以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的。

2.5、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有损于公司利益和客户利益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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