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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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

添加时间:2016年9月23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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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法律规定解除的条件,实际上也是对在违约情况下的解除所作出的限制法。在一方违约后,应当赋予受害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这并不是说,一旦违约就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合同解除对非违约方是不利的,而且非违约方并非愿意解除合同,这时完全没有必要解除合同。对违约解除情况在法律上无任何限制,并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另一方面,要求任何违约情况下都导致合同解除,既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履约能力严重不足﹑信用严重缺陷或其客观行为表明他将不会或不能履约的,可通知对方在法定期限内对履行合同提供充分的担保,对方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充分担保,可立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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