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陈德文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表见代理方面常见失误的法律救济方案

添加时间:2016年2月4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表见代理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而相对人是否为善意则完全在于相对人能否证明自己在合同订立时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从这个角度说,相对人寻求最终法律救济的基点在于提出能够证明行为人有代理权或者能够让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证据。这就要求,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对行为人提交的有关能够证明代理权的文件,要给予谨慎注意。在确有代理权的情况下,要对代理事项、代理期限、代理人的身份等事项进行核实;在没有代理证书等直接证明代理人资格文件的情况下,要谨慎行事,切勿上当。之后,应注意保全有关的证据,比如妥善保管行为人证明代理人资格的文件、盖有被代理人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介绍信、来往函件、传真件等。以备发生纠纷时,作为本方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当然,对代理权无争议的,则不属本例所探讨的范围。
在合同问题上,表见代理合同是有效合同,作为相对方可以采用如下救济手段: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结合自己的利益,要求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二、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
站在本人的角度,表见代理不成立是最好的抗辩方法,下述几个方面是较好的突破口:其一,从未授予行为人以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或行为人超越代理权;其二,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不够充分或者说自己的行为或表现不足以推断出行为人有代理权;其三,相对人在此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其四,在表见代理可能成立的情形下提出合同履行的三种抗辩权;等等。
 

联系电话:18750900860

全国服务热线

18750900860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