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陈德文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租赁模板盖楼房 承租人拒付租赁费法院判决支付

添加时间:2016年1月14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济南某建筑公司败诉,并支付所欠租赁费及赔偿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5日,被告济南某建筑公司与原告王某签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模板用于楼房建筑工程;租赁期满后,租赁费一次性付清,如违约则按日罚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对其他事项作了相关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租赁物交付被告使用。工程完工后,原、被告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尚欠原告租赁费19149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19149元及违约金6801元,合计2595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租赁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严格履行。被告未按约支付租赁费,构成违约,应该按约赔偿原告违约金。违约金可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计算。原告要求的违约金6801元符合合同规定且不超出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济南某建筑公司支付所欠原告租赁费19149元及违约金6801元。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联系电话:18750900860

全国服务热线

18750900860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