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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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添加时间:2015年12月11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面向对方给付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根据(担保法)第89条和(合同法)第115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给付的目的和效力的不同,定金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担保法>规定的定金兼有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性质。但是,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定金的给付与收受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的性质。
你的情况应该属于定约(立约)定金,以定金交付为订立主合同之担保,若其后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应承受定金罚则,此种定金在商品房买卖中最常见,也就是说,你的定金要不回来了,因为你违约在先,你有过错。
根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定金的性质和效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合同履行时,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当合同由于可归责于定金给付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3)、当合同由于可归责于定金收受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这种情况下。定金就具有了惩罚性赔偿的性质;

(4)、当合同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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