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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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案例分析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5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甲商场委托乙公司代购vcd2000台。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与vcd厂成交后,由乙方通知甲方直接向vcd厂支付货款,甲方在乙方收货后向乙方支付报酬5000元。乙方随后找到丙电子有限公司,与其签订了vcd买卖合同,规定由丙电子有限公司提供vcd2000台,并于乙方收到vcdz后立即支付价款18万元。不久,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向乙方交付了vcd,乙方在收到货物之后,立即通知甲方向丙方付款,并向自己支付报酬。甲方收到通知后,向乙方支付了报酬5000元,并取走货物,却未向丙方支付价款。丙电子有限公司由于一直未收到货款,遂要求乙方支付货款并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乙方则称:依照与甲方签订的行纪合同,它无向丙方付款的义务,自己并为违约,丙方应向甲方主张权利。丙方遂提起诉讼。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甲乙二方之间签订的行纪合同是否能对抗乙方与丙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即乙方能否以行纪合同之内容权利之约定,主张免除与丙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法第421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同时,根据本法规定,行纪合同为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有关规定。在合同法委托合同第一章第402条中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由于本案乙方与丙方订立合同时,丙方并不知道乙方的行为系代理行为,故属于该条之“除外”情况,从而乙方与丙方之买卖合同不能约束甲方。因此,丙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向乙方主张权利。而乙方则可以依据行纪行为之规定,以甲方未履行向第三人付款之义务为由向甲方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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