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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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请物业合同期限应延长

添加时间:2015年10月17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为保障小区管理的相对稳定,订立物业管理合同的期限应尽量延长,期限最低不少于3年。以‘和平’方式清走物业公司,将代替现有的‘打仗’方式。”昨天,在北京市律协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的一次研讨会上,有律师提出以上建议。
 
  在业主与物业公司解除合同的“对弈”中,“打仗”成了普遍的方式。“业主为了赶走物业公司,竟然把物业公司使用的厕所锁了。”长期从事物业方面法律事务的包华律师,这样描述自己曾经历的一嘲打仗”场面。他认为,每个小区的物业管理不能中断,因为物业管理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利益,更涉及小区所有设施设备的安全,一旦物业管理中断将难以启动。以美然动力街区为例,由于物业公司与业主间的矛盾不断升级,物业公司突然全部撤离,小区所有的设施设备停运,整个小区陷入瘫痪,业主们匆忙间难以对小区实行自治。

  包华律师还建议,物业管理合同期限为3年的,业委会或业主们提前终止合同时,应提前3个月到半年向物业公司说明,以便双方做好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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