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软木制品公司称其与某化工公司签订的《购销经济合同》从未履行,便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通州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支持合同解除。某软木制品公司称,2013年1月5日,其与某化工公司签订了《购销经济合同》,约定某化工公司应于2013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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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签订假合同 一方诉解除获支持

添加时间:2015年5月22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合同提前终止

 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承租人对方之间的合议。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

同中有租期规定的,承租人、出租人双方不得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否则即是违约

行为,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租人、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

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

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 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 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 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 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 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

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需改建,并确有房管部门的。在此

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适当赔偿承租人因迁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而承租

人一时又找不到房屋时,可由双方协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腾出一部分,而不

能强令承租人腾房搬家。属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出租时,原承租人有优

先的承租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

合同:

  1. 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

  2. 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

  3. 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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