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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附随义务包括哪六个方面?
添加时间:201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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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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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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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陈德文
[福建]
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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