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其回答的问题是“有没有某一合同存在”。在回答这一问题时,并不融入回答人的主观判断,而合同的生效是一个价值判断,回答的问题是“已经存在的某一合同是否能获得法律的包会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获得法律保护”,反映的是国家通过法律对合同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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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是什么?

添加时间:2015年4月25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我一直承租李先生的房子,《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我继续承租他的房子,但未与他签书面租赁合同。最近,李先生要收回房子,要我在15日内搬出。请问:李先生的要求有道理吗?
  朝阳法院冯慧法官: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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