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罗某持乙公司的项目部章,在乙公司中标工程的施工现场,以乙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李某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租用李某的建筑设备。2014年,双方因租赁物资返还和租赁费用的问题发生纠纷,李某将乙公司告上法庭。">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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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章私签合同 构成表见代理公司担责

添加时间:2015年4月23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导读]
  问:我的朋友与人签订了一份买房合同,约定了成交价格、交楼、过户时间。由于今年房价一直不稳定,所以她留了一个心眼,专门增加了一个条款“任何一方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即可解除合同,但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两倍定金的赔偿款”。前些时候,朋友向业主发函,表示要支付两倍定金,解除合同,但业主不同意,说咨询过律师,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约,另一方有权不同意。如果朋友坚持要解除合同,对方就要到法院起诉。我朋友有点疑惑,不知道法律是不是真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有,合同约定的条款又有什么用?朋友特别强调她已经答应赔两倍定金,是对方不同意接受。文/读者谢先生
  答疑嘉宾:
  广东陈律师:《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没有约定而单方解除合同是属于违约行为,对方有权拒绝。但是《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谢先生的朋友在合同中,约定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她按照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是行使单方解除权,不是违约。至于两倍定金,那是单方解约补偿款,其性质不是赔偿款,也不是违约金。谢先生的朋友只要按照约定提前30天发出书面的解约通知,就可以解除合同,对方是否接受两倍定金不影响解除合同书面通知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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