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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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有哪几种?

添加时间:2015年4月8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点:1、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失衡或者不平衡。2、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3、显失公平的发生时间在订立合同之时。
      鉴于显失公平的特有性质,为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民事行为内容的显失公平,以当事人所获利益与其所支付的代价严重不相称为基本特征,因此,显失公平只能发生于双方有偿的民事行为,单方行为和无偿行为不存在对价关系,无所谓显失公平。
      2、行为内容是否显失公平,必须以行为时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因此,行为成立或履行后,标的物价格因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或其他原因而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属显失公平。
      3、显失公平行为中,受损人提出或接受重大不利条件必须是违背其真实意思,对此,受损人在主张行为变更或撤销时,应负举证责任。
      4、显失公平的变更、撤销请求权应属于该行为的受损方当事人,但在获利方当事人不存在故意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如果受损方要求撤销行为,而获利方要求变更行为内容以维护行为的效力,对获利方的主张应予支持。
      5、显失公平的合同和民事行为是相对无效的,其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这种合同,行为在撤销之前,虽然具有可撤销的因素,但是是否撤销或变更,当事人在没有作出意思表示之前,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没有裁判之前,不能认定合同、行为就是无效的。尤其是在超出法定期限当事人不对合同提出撤销或变更的请求的,该合同就继续有效,不能让它的效力有所影响,当事人也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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