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条规定,合同解除后,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样规定的理由是: 1、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陈德文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

添加时间:2015年3月24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导读:浙江省温州市某高校作为人才引进的博士生黄xx这几天正陷入苦恼之中:因为跳槽,他被母校起诉,法院判令他偿付母校违约赔偿金近32万元。
  35岁的黄xx从广西xx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教。1999年,广西xx委托yy大学培养研究生,黄xx经考试脱颖而出,被yy大学录取为世界史专业博士研究生。这年1月5日,广西师大要求黄xx与学校签订一份格式合同《委托培养研究生合同书》,双方约定,黄xx的10000元培养费由广西师大支付,其学习期间的工资、生活补贴、副食补贴、医疗费以及生活困难补助等均与在校同等职工相同。黄xx毕业后必须按时回学校工作;从毕业回校时算起,至少得在学校工作5年。为了补偿经济损失和无形损失,如有违约,黄须四倍偿还读书期间的一切费用。  2002年7月,黄xx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如期回到母校工作。第二年8月,黄xx认为学校没有完全支付其读博期间的补助、没有安排好其工作、住房与配偶工作等,愤而离开学校而应聘到温州一所高校担任副教授。广西师大认为黄xx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约定,一纸诉状将黄xx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照合同四倍偿还其读博士的费用。
  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培养研究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原告已依约支付了培养费用及其他费用,被告也应依照约定的期限在原告处工作。被告所称离开原告的原因均系学习工作中的待遇争议,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其他适当途径解决,以此作为不履行合同的事由并不充分。法院最后判决黄xx偿付广西xx大学违约赔偿金319014.8元。黄xx不服,提起上诉,今年6月,桂林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xx仍然不服,他认为,本案属于人事争议纠纷,应适用劳动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他与学校签订的委培合同只约定他这一方的违约责任而没有约定学校的违约责任,属部分无效的合同条款,是“城下之约”,是典型的“霸王合同”。本案的起因是学校没有提供博士应有待遇、违约在先而导致他离开学校,他不构成违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悉,黄xx已向桂林市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检察机关抗诉,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改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劳动合同范本相关知识,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联系电话:18750900860

全国服务热线

18750900860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