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公司因北京某公司欠付锅炉货款,将其诉至法院,不料北京某公司称其出售锅炉缺少监督检验证明及质量合格证,不同意支付货款。通州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天津某公司称起诉称,2012年11月1日,北京某公司向其购买锅炉,价值21 980元,天津公司就将锅炉运送至北京公司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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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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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锅炉没有质量合格证 公司起诉货款被驳回

添加时间:2015年1月30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合同法》规定,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故此,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又被称为停止条件、延缓条件,是指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虽然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并不发生效力,只有当条件成就时,权利人才能行使权利,义务人才应履行义务。解除条件又被称为消灭条件,是指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合同在条件成就以后即失去效力。
  条件与负担不同,前者属于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有控制合同效力的功能,而负担属于合同义务,是必须履行的。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应依靠事实的自然发展,当事人不应以自己的行为阻止或者促成条件的成就。如果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如果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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