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能否对其债权进行处分,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观点。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非强制执行,不应对债务人处分其权利的行为进行限制。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代位权行使后,债务人不能再对其权利进行处分,以免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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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能否对债权进行处分

添加时间:2015年1月5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近日,业主林女士打电话说道:“去年购买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一套商品房,于今年3月底交楼。收楼时,却发现该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阳台有裂缝、卫生间墙壁有少许剥落现象;主人房内水管有不同程度的漏水。向开发商质询,随后开发商承诺让物业公司尽快解决问题。物业公司前后维修了三次,但问题仍没有 
彻底解决。可是开发商却又催着我收楼,我觉得房子的质量问题将影响今后的居住安全和使用,不修好不能入住,于是向开发商提出了退房的要求。而开发商却不给退,怎么有质量问题的房子竟不能退换?” 

  有关专家表示:并非所购房屋出现了质量问题就一定可以退房,退房也需符合一定条件。退房条件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在实践中,退房的条件主要包括约定条件与法定条件两种。林女士正是依据法定条件中的质量问题要求退房的。 

  房屋质量问题分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和非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在处理非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则依约定执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无特别约定,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予以解决。在此情况下,开发商一般不会同意退房,购房者只能根据维修期限要求发展商或自行维修。 

  对于林女士的房子质量问题的纠结所在,专家认为是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中未就房屋发生的非房屋主体质量问题、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作明确细致的约定,导致林女士现在的“尴尬”处境。因此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补充协议时,一定要仔细考虑清楚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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