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陈德文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几种?

添加时间:2014年12月18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为了保证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公平,法律做出了规定: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不能保证履行时,一方可以行使不履行的保留性权利,这就是对抗对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下列几种: 【找北京合同律师】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债务同时到期,可以同时履行;双方的对等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对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
   (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这种顺序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按交易习惯能够确定。应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可能。
   (3)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
      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见,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为:
   (1)双务合同,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至履行期限。
   (2)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辩权是预防性的保护措施,当一方情况发生变化,另一方先履行会造成损失时,法律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上述规定。为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此项权力时,一定要有确切的证据。

联系电话:18750900860

全国服务热线

18750900860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