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中介公司与被告林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因被告林先生未履行合同中的约定,被告某中介公司将林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近日,昌平法院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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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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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有重大瑕疵 诉求违约金被驳回

添加时间:2014年11月7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章规定了什么情况下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及解除合同后责任的承担,抵销的条件、程序,提存的条件、程序,债务的免除,债权债务的混同,以及后合同义务等。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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