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陈德文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19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1、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北京合同诉讼律师】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13条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13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为初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
  4、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也不是毫无限制的。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1)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务人对其债权的处分权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受到限制。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1)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
  (2)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3.对债权人的效力:
  (1)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人只能在本人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也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
  (3)经审理确认代位权成立并经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联系电话:18750900860

全国服务热线

18750900860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