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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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11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格式合同具有以下一般性特征:【找北京合同律师】 
    (一)合同条款的单方意志决定性。格式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事先确定,条款之制订者一般系商品抑或服务的提供者或经营者,条款即为制订者的意思表示和意志表达。 
    (二)合同相对人对合同的意志附和性。相对人对于合同几无协商的余地,仅能概括地接受与否合同的全部条款,不可以对合同条款讨价还价。 
    (三)合同的形式标准化和内容定型化。形式标准化,指合同以书面明示之形式,在等同条件下适用于一切不特定的相对人。内容定型化,盖因合同条款不因相对人的身份而改变,不同合同的差异也仅限于相对人姓名或名称的不同和可能的标的数量的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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