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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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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何区别?

添加时间:2014年9月30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一、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概念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由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货物,存货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是由保管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由以上含义可知,两类合同都提供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范围较仓储合同更广,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二、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有什么异同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成立。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无偿的,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该类业务的人。

  4、过错责任

  (1)保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为过错责任;

  (2)无偿保管人仅对其故意及重大过失负责;

  5、贵重物品的保管(第375条)

  声明义务,否则按一般物品赔偿。

  6、第三人对物主张权利时,除被保全或执行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原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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