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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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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添加时间:2014年9月30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定金成立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定金法律关系,此为定金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具体体现为当事人在定金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依主体可分为对付定金方的效力和对受定金方的效力。定金对当事人的效力,取决于定金罚则。【找北京合同律师】
  1、定金对受定金方的效力
  ①取得定金所有权。定金一经给付,发生所有权的转移。②抵作价款权。在合同履行以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③定金不返还。在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定金方得保留定金,不再负返还义务,也即付定金方丧失定金返还请求权。④定金于赔偿中扣除权。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后,对方依违约要求损害赔偿的,应当扣除定金金额,或者付赔偿金时,对方返还定金。⑤双倍返还定金义务。双倍返还定金是适用定金罚则的结果,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时,除不可归责于其外,要负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⑥定金返还义务。在合同履行后,受定金方应当返还定金。另外,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原因而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定金应当返还付定金方。
  2、定金对付定金方的法律效力
  (1)双倍返还定金请求权
  在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时,付定金方有权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不论有无实际损害,这是付定金方的主要权利。
  (2)定金返还请求权
  付定金方而言,请求对方当事人返还定金在两种情况下发生:一是双方履行完合同后;二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定金返还请求权是一种债权,且是一种基于是定金合同而产生的返还义务。
  (3)以定金抵作价款权
  付定金方在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时,可以主张以定金抵作价款。实务中常出现定金抵作价款和返还定金之争,一般付定金方为负提价款给付义务方,主张以定金抵作价款对其有利,此时对方则主张在完全履行合同以后返还定金对其有利。在发生争议时,如果定金与付定金所负的给付义务性质相同,应当允许付定金方以定金抵作价款。若定金非为金钱而为其他代替物时,受定金方有权拒绝以定金抵作价款。
  (4)以定金抵作赔偿金。
  付定金方因可归责于其之事由,未履行合同的,自当适用定金罚则,对方因其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的,定金应当从赔偿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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