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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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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权处分行为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添加时间:2014年8月18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因无权处分行为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这里所谓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财产的出让、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质押等行为。原则上对财产的处分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构成对他人财产权的侵害。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无权处分行为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仍然发生效力。无处分权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无所有权,二是处分权受到限制。前者如出卖他人之物,后者如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对抵押物的处分等。权利人可以对是否追认进行选择,追认后可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人不能因自己的追认行为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善意取得制度对无权处分效力的影响。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如符合公平的、善意的、有偿的且无过失的条件,则其可以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能要求其返还该财产,而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制度的宗旨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维护社会交易安全。我国司法实践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司法解释也规定保护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合同法》规定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是不能够据此反推,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只要未经权利人追认并且无处分权的人未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就无效。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即使不符合该条件,但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的,该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找北京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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