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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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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的区别

添加时间:2014年8月22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合同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对托运人托运危险物品规定了以下三项义务:
  1、对危险物品进行妥善包装。这里的妥善包装应当按照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即应当根据危险物品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采取足以防止危险物品产生危害的措施进行包装。
  2、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即对需要托运的已经采取包装措施的危险物品,在包装外表标明该物品属于危险物品的标志和标签,以明确的方式进行提示,以防止引发事故。
  3、托运人还应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要求托运人提供这些材料的目的是为承运人采取措施进行安全运输,同时也是为了让承运人了解危险物品后,决定是否进行运输。托运人不得将危险物品报成非危险物品的名称,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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