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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限制与制约

添加时间:2014年7月27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限制与制约
  (一)合同法对请求权竞合的限制
  正是由于责任竞合制度有利于在大多数情况下保护受害人,公平合理地确立责任,因此我国《合同法》正式确立了这一制度。《合同法》第122条主要确立了如下三项规则:第一,确认了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情况为构成要件。第二,允许受害人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的一种作出选择。第三,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问题在于,受害人应当从什么时候作出选择。是应当从起诉时开始作出选择,还是应当从庭审开始前作出选择王利明教授认为,由于受害人在起诉的时候,证据收集尚不全面,而且对对方收集的证据了解不够,在此情况下要求受害人马上作出准确的选择是很困难的,因此从庭审开始前作出选择,从而给受害人一定的时间去思考和作出选择看来是必要的、较为合理的。在此之前受害人即使作出了选择,如果选择不恰当,也应当允许受害人放弃原有的选择而重新作出选择[20].笔者认为, 如果受害人的选择不能成立,法官可以告知其变更请求的理由和请求内容。受害人明确表示不作变更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同时,受害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另外选择理由提起诉讼。
  允许受害人可以选择请求权,并不意味法律完全放任当事人选择请求权,在承认竞合的国家,法律和司法实践对此也是有一些限制的。比如,对于能够作为侵权行为处理的违约行为,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以外(如产品的销售者出售有瑕疵的产品致购买者损害),通常必须是一方合同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定义务,而致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以损害,而且这种损害往往是比较严重的。如果把任何合同当事人既侵犯了债权又侵犯了所有权的违约行为,均可视为侵权行为,则在移转财产占有和所有权的合同中,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都将面临着责任竞合问题。因此,对受害人选择请求权是需要通过法律和判例明确规定的。严格说来,这种限定并不是对受害人选择请求权的限制,而是对违法行为在何种情况下产生责任竞合的限定与制约。
  (二)司法解释对责任竞合的态度
  在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责任竞合问题已明确给予承认,并允许当事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由或诉因提起诉讼。该“纪要”指出:“一个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有时可以同时产生两个法律关系,最常见的是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的并存,或者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合同和民事侵害。原告可以选择两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不应以存在其他诉因为由拒绝受理。”[21]《纪要》是就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而言的,其中确立的处理竞合问题的原则,尚未得到扩大适用。关于《纪要》中所称的观点,因出台时间较早,从背景可以分析出,当时对这类问题是缺乏研究的。即使有了这样的规定,也不能认为对责任竞合的问题,已经有了成型的认识和共识。当时只不过有先知先觉者了解了这样的理论观点和学说,可以说,还未曾在审判实践中进行检验,就被接受并通过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形式规定下来。这样做应当认为是操之过急了,虽然产生了一些新鲜感,但是并未能对理论的发展起到推动的作用。更何况该文件也是作了一个灵活性的规定,即未讲诉讼会朝着原告有利的方向发展。这是否为将来避免理论和实践上的混乱打下的伏笔。
  当合约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约进行处理。当合约约定与发生的事实有竞合的情况时,就发生如何处理竞合的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凡是发生了侵权行为均可以侵权处理,其实这种观点完全撇开了合约,将合约置之脑后,片面强调以侵权处理的益处,是与法律、法规不相吻合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时,就是对这类案件留下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其中征求意见第八稿是这样规定的:“确定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当事人以对方违约起诉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当事人以侵权纠纷起诉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中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
  (三)司法实践对请求权竞合的限制
  根据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从法律上对责任竞合现象作出适当的限制,对正确处理竞合案件,正确适用民事法律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十分必要。第一,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第二,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着某种合同关系,而不法行为人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此时按合同纠纷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第三,当事人之间事先并不存在着合同关系,虽然不法行为人并未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也不能按违约责任而只能按侵权责任处理。第四,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事先通过合同特别约定,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责任,则应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一方不得行使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但是,如果在合同关系形成以后,一方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使另一方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五,如果法律特别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应减轻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时,则应依据法律的规定合理地确定责任。还要看到,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经设立了免责条款,这些条款又是合法、有效的,则在出现这些条款所规定的情况时,应使当事人免责,不应产生责任或责任竞合。当然,如果免责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如免责条款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等,则不应该产生效力。 【找北京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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