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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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常见失误的法律救济方案

添加时间:2014年5月27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1、在合同订立阶段,免责条款的提出方必须确保该免责条款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的组成部分。

  首先,确保合同合法有效是免责条款发生效力的前提。一个无效的合同,免责条款是不可能发生效力的。

  其次,免资条款必做成为合同的组成都分。必须载于合同文本之上,或能够举证证明被免责条款的口头合同的部分。

  2、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提出免责条款,是免责条款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基本前提。我国《合同法》第40条和第53条分别从公平和公序良俗原则角度出发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进行了约束,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免责条款,如免除承运人将货物过失交付托运人指定的接收人之外的其他人的责任,也是不为合同法理论和实践所认可的。

  3、使用清楚、明确,不易产生歧义的文字表述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当事人提出免责条款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免除或减少未来风险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

   4、对未在《合同法》分则中规定的合同,应特别注意相关专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保险法》、《拍卖法》、《海商法》等。【北京合同诉讼律师】

  5、注意证据的保留。对保险人来说,即使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在诉讼阶段如果不能举出相关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会被视为没有“明确说明”,依然会面临败诉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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