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购买了刘某的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刘某忽略了户口的迁出,最终造成了吴某的损失,故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近日,密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吴某诉称,2012年年底,刘某与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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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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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后未及时迁走户口 原房主承担违约责任

添加时间:2014年5月26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什么是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为了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不少国家以及一些国际公约组织规定,只要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追究其违约责任。这在法学上称之为“预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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