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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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仲裁有何特征?

添加时间:2014年5月1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仲裁有如下基本的法律特征: 【找北京合同律师】

    1、仲裁必须是基于当事人各方的一致选择。

  这一特征是仲裁和诉讼的一个重要区别。一项合同的争议是否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完全取决于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只有当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时方可采用。当事人所作出的仲裁选择的法律表现形式为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含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对合同争议进行仲裁的法律依据。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仲裁的,该合同争议就不得适用仲裁方式解决。

  2、作为仲裁者的第三方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仲裁机构。

  这是仲裁与其他解决方式的重要区别之一。仲裁与前述所说的调解虽然都是由第三方出面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但调解中的第三方作为调解人不需要特定的身份,即不是特定的第三方,普通人都可以作为调解人来调解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仲裁中的仲裁者则必须是依法成立并为法律授予仲裁资格的仲裁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仲裁。

  3、仲裁是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规则进行的仲裁虽然不同于司法诉讼,但也不像协商、调解那样无规定的程序可循。

  仲裁有一定的程序、规则,这种程序、规则是由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我国《仲裁法》专门对仲裁的基本程序、规则作了规定,国际商会也依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涉外仲裁规则专门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使仲裁有了比较严格的程序和规则,仲裁必须按照这些规定进行,而不得违反。

  4、仲裁裁决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仲裁裁决尽管不是由司法机关作出,但是法律却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这种法律强制力,是仲裁与协商、调解方式的重要区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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