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陈德文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合同解除有哪七种理由?

添加时间:2014年4月23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要求不再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并终止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行为。
    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并且提前30日便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者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劳动者的要求,而应尽快安排人员交接工作,以免因无法及时完成交接工作而造成被动。在这种情形中,劳动者只需提出书面通知,并提前30日即可,无需附加其他任何条件。
    2.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而没有强调要用何种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同样,在劳动者发出通知以后,用人单位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劳动者的要求。因此,用人单位在招聘合适的劳动者时,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发现人才、留住人才,这对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和商业秘密保护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用人单位怎样在较短的时间内选到适合的劳动者,特别是管理岗位、营销岗位、研发部门的劳动者,又要防止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不被打着应聘名义的人员所窃取,尤为棘手。因而,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管理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联系电话:18750900860

全国服务热线

18750900860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