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新房漏水引起的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杜某一审起诉称,其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杨闸环岛东北侧住宅小区房屋并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后在验收房屋时,发现暖气漏水、卫生间漏水、墙砖地板阴水发霉、窗户打不开等情况。">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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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漏水又装修 房地产开发公司遭诉

添加时间:2014年4月18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明示预期违约须具备的条件
  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构成明示预期违约必须要具备如下条件:(l)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到来前这段时间内。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间届满后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则属于实际违约。(2)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换言之,一方表示的毁约意图是十分明确的、确定的、不附有任何条件的。(3)当事人表示的必须是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正是由于一方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从而会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损害其期待利益。如果被拒绝履行的仅是合同的部分内容或次要义务,并且不障碍债权人所追求的根本目的,这种拒绝履行并没有使债权期待成为不能,就不构成预期违约。(4)提出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
   对于明示毁约的法律救济,债权人可以有两种选择:(1)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坐等履行期的到来。(2)也可以不理会对方的明示毁约而继续保持合同效力,等到继续履行期到来后,按照实际违约得到救济。但债权人应负担减损义务,且应承担履行期内意外事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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