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货,陈某被北京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解除特许经营合同。陈某要求返还营业额业务保证金等费用未果,遂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陈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物流公司返还陈某租车费、承包费、系统使用费共计1.7万余元的判决,并未支持其要求物流公司返还保证金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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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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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串货”加盟商解除合同 快递索要保证金被驳回

添加时间:2014年4月16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协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比如,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了一批服装面料,准备生产时装,但由于乙公司的生产订单被取消,乙公司不再需要订购的面料,于是与甲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协商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合同订立的程序,即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协商解除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比如,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合同的协议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合同仍要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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