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陈德文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代位权的功能

添加时间:2014年4月5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功能是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出来的有利作用,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从其产生起,就为了调整民事社会关系,防止债务人应增加责任财产而不增加,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我国合同法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首次将代位权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对我国法制建设必将起到促进作用。
  (一)改善了我国债法体系,保护债权人利益
  我国民法债权制度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故债权又称为相对权。因此,债权原则上对享有权利义务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颁布以前人民法院只有权对债务人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依法进行扣押、查封、冻结,而对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不能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把债务人债权判归债权人。因此,对于那些无清偿能力又不积极行使债权,以此逃避债务的债务人来讲,法院的判决往往只是一纸空文。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在判决上得到了保护,但却未得到充分实现的保护,这与我国《民法通则》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显然是相悖的。《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财产有依法处分权,债务人对自己所拥有的债权也当然可以处分。由于债是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债务人未将自己所拥有的债权转让给自己的债权人时,债权人则无权直接向其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如果债务人对其所享有的债权又不积极主张,这样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实际的保护,债权将面临着落空的危险。代位权制度的确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关于债权的法律制度,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利于解决“三角债”、“连环债”,促进经济发展
  “三角债”“连环债”产生的主要原因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关,与我国法制不健全有关。以前解决方式是依靠行政手段为主,司法手段为辅。从司法实践来看,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有利于债务纠纷、特别是一部分“三角债”问题的及时解决,从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三角债”式的债务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对无力清偿且不积极主张自己债权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根据代位权制度,行使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从而使纠纷得以尽快解决。这样,即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实际保护,又提高了社会经济效益,稳定了社会经济正常流转秩序。【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节约司法资源
  “执行难”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老大难问题,特别是当前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债权债务关系越来越复杂,因而债务纠纷也愈来愈多,使“执行难”问题更趋严重。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直接原因是我国强制执行法之不完备。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规定条件严格,仅限定于执行环节中在次债务人(第三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在司法实践中,众多的次债务人对法院执行均提出异议,致使该条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执行。代位权制度的确立,使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次债务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从而提高了人民法院办案的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联系电话:18750900860

全国服务热线

18750900860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