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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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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性质

添加时间:2014年4月5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所谓性质是此事物区别他事物的根本属性。对于代位权属于何种性质,也有多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代位权属形成权,其理由是:债权人行使债权时不需要征求债务人的同意,并能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⑹。代位权看似债权人向第三人请求,但该权利是保全债权人的权利。并非直接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在清偿期届止前也可以行使⑺。第二种观点认为代位权为请求权,其理由是: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请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的权利,甚至有人认为,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代替债务人的一种权利,是代位请求权⑻。第三种观点认为代位权属于实体权,其理由是:无论形成权、请求权都属于实体权利,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主张的是实体的权利⑼。第四种观点认为代位权属于程序上的权利。代位权是一种形成之诉。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改变现有的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申请债务人的债务人参加诉讼,代债务人偿还债务,从而使债权人与第三人形成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债权得到全部或部分受偿⑽。第五种观点认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保全权。其理由是: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它是在债权中包含的除请求权、形成权以外的权能。它不同于请求权的原因在于在内容上是为了保全债权,而且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由于代位权是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并不是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或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优先受偿,因而代位权既不是请求权,也不是诉讼上的权利⑾。
  笔者认为,代位权属于实体权利的保全权。其理由:首先,一般认为民事实体权利按其作用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所谓支配权是指对标的物的直接加以支配、并排斥干涉的权利。所谓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的单方行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代位权虽然具有请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其行使的结果有可能促使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改变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从本质上看,代权位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保全其债权得以顺利实现的重要权利,况且仅凭债权人的单方行为并不必然引起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因此,债权人的代位权虽然从现象上来看,与请求权或者是形成权有相似之处,但从本质上看它是独立于请求权、形成权之外的债的保全权。其二,代位权虽然是从属于债权的一种权利,没有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就不可能有代位权的存在,但是债权的请求权性质不能决定代位权的性质就一定是请求权,如同抵押权从属于债权,债权为一种请求权,而抵押权却属他物权中的担保物权一样。因此,以债权人的代位权从属于债权,债权的请求权性质决定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的观点是不可取的。其三,从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的关系来看,诉讼权利是保障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一种手段,其与实体权利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而代位权既包含债权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实体权利,也包含了债权人在其行使代位权受阻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保代位权实现的程序上的权利。因此,将代位权归结于诉讼权利是混淆了债权人代位权与提起代位权诉讼权利的界限。【找北京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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