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陈德文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构成合同违约责任应具备哪些条件

添加时间:2014年4月11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订立海上保险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其直接关系到合同的履行和效力:

  (1)保险人名称: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它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我国具有保险人资格的主要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等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2)被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主体的另一方,指其财产或者责任受保险合同保险,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若投保人是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两者一致;在保险合同转让的情况下,两者则分离。根据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或产生责任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3)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的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和责任。

  (4)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依双方约定。

  (5)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6)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责任是指海上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人承保的风险范围,通常通过保险条款来体现。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的责任,亦即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风险范围,在此风险范围内发生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责任,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7)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是指海上保险合同生效和终止的期限。保险人只对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8)保险费:保险费是被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比例付给保险人的费用。交纳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应尽的法定义务。

  此外,海上保险合同中一般还应写明险别、运输工具名称、航程、损失处理、赔偿办法等内容和条款。

联系电话:18750900860

全国服务热线

18750900860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