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委会因修路不慎将电缆挖断,造成一鹿场冷酷断电48小时,冷库内鹿副产品解冻变质,双方协商损失为二十余万元,但之后却迟迟不予赔偿,鹿场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赔偿款及银行利息共计二十九万余元。通州法院审结此案,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陈德文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修路挖断电缆致冷库断电 冷冻产品变质获赔20余万

添加时间:2014年3月26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赠与合同的终止得基于以下几种事由: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第二,员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效力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联系电话:18750900860

全国服务热线

18750900860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