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一中院受理了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二审案件。上诉人是原审被告刘某,是委托理财合同的受托方;被上诉人是原审原告张某,是委托理财合同的委托方。2010222日,张某向刘某支付2万元投资款,委托刘某为其投资某玉石公司,">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陈德文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委托理财多次转手 受托人越权担全责

添加时间:2014年3月21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⑴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解除合同。⑵当事人一方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⑶在迟延履行后经催告仍未履行的。
 
  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⑴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⑵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⑶经另一主催告。⑷迟延履行一方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⑸因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联系电话:18750900860

全国服务热线

18750900860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