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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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期间的确定

添加时间:2014年3月18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319真调会条例释宪案引发全国高度关注,大法官因此决议,将在10月14、27、29日三天,针对三一九枪击事件真相调查特别委员会条例释宪声请案,依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13条第1项规定,在”宪法”法庭举行言词辩论,”宪法”法庭今(14)日进行的言词辩论有两大重点,包括大法官会议有无下达急速处分职权,以及有无下达急速处分的必要。
  依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2条规定,大法官会议有权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或命令及审理政党解散案件,大法官会议若认为,现行法律未规定大法官有急速处分权,是属于立法者形成的空间或”宪法”刻意省略,即是制宪者与立法者故意不予大法官急速处分权,那么在立法、司法分立的原则下,除非修法修宪,否则大法官恐也无权法官造法,径行行使急速处分权。
  但若大法官认为,未将大法官急速处分权以法律明订是”宪法”漏洞或立法疏漏,此时,大法官会议即可以法官造法,行使大法官职权来填补这此一漏洞,行使急速处分权以避免危害,因此,大法官会议在言词辩论后,须认定法律之所以未明订大法官有急速处分权,是属立法疏漏或”宪法”漏洞时,大法官才会对真调会条例采取急速处分,让条例停止适用。
  今(14)日针对「急速处分」言词辩论的重点分为两大项五小点:
  第一项争点:急速处分权的本质如何?急速处分权是否为”宪法”保留事项?这项争点中,大法官将听取出庭者针对:1、急速处分权与诉讼权、声请解释权的关系为何?2、”宪法”未规定急速处分权,是否为”宪法”有意省略?或”宪法”漏洞?或是立法者所形成的空间?这两小点进行辩论。
  第二项争点:现行法未规定大法官有急速处分权,则大法官是否可在行使解释权时,径行行使急速处分权?此一争点,将分三部分进行辩论:1、如属”宪法”有意省略,则此一急速处分声请案,应如何处理?2、如属”宪法”漏洞,该如何补充?相关要件及限制为何?本案是否符合急速处分权的要件?3、如属立法者形成的空间,在立法院尚无具体规定前,司法权是否有权介入?相关要件及限制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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