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纠纷诉讼是什么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解决争议的方式有4种: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仲裁方法由于比较灵活、简便,解决纠纷比较快,费用又比较低。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愿仲裁,则不能采用仲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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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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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诉讼的特点有哪些?

添加时间:2014年3月5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杨某自己所有的车辆出借他人,后一直未能要回,多方查寻,才知车辆下落,后诉讼法院,要求确认争议车辆的权属仍属于其本人所有。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杨某于2006年9月11日以234800元的价款购买了马自达牌轿车一辆。2007年1月刘某向杨某借用该车,后杨某一直未能要回该车,于2007年6月27日杨某向广东省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刘某与季某因债权债务关系,刘某将车辆私自抵押给了季某,要求刘某与季某返还车辆。季某辩解与刘某间从未发生过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也没有用车辆抵押的事实。杨某于2007年11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广东省某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撤回起诉。后该车由张某(户籍所在地南通市秦灶镇某村)驾驶,在苏州市某区某镇发生交通事故,该车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某大队扣押,杨某到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某大队要求取回该车未果,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季某返还车辆,并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停放在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某大队争议车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裁定,争议车予以扣押。并调取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某大队关于该车的相关材料,杨某依保单所载车主为祁某,依法追加祁某为本案被告。后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争议车辆为杨某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某通过购买争议轿车的所有权,私人对其合法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的所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系统查询单所显示,争议轿车未设定任何抵押权,故争议轿车所有权仍归原告杨某所有。原告杨某及被告刘某所称该车抵押给被告季某,因被告季霜予以否认,原告杨某及被告刘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遂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原告杨某对争议车辆享有所有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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