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一般情况下,民事官司的执行以生效的判决为依据,需要等到判决生效后进行。但对于某些原告来说,等到判决生效后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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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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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应具备哪些条件?

添加时间:2013年12月31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保险代理人吴国生将代收的31万余元保险费收入囊中。近日,他被海淀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去年6月18日,吴国生使用孙于力的假名,分别与永安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房山支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为该公司代销保险业务,并取得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截至当年7月27日,吴国生共获取代收的保险费近31.5万元,但拒不向永安公司交付,并全部挥霍一空。
  在永安公司数次交款催促下,吴国生于去年7月24日、26日,先后两次利用伪造的31万元北京银行转账支票向永安公司交付上述保险费。次日,他便被民警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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