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买卖属于不动产买卖,因其涉及金额较大,对于买方来讲,风险较大,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的选择尤为重要。资质等级高,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房地产开发商诚实守信度一般来讲不庸置疑,并且其售后服务、严格执行合同方面都比较良好。">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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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签约风险

添加时间:2013年12月28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
一、无权处分的概念
无权处分:所谓无权处分就是指无处分权而实施的处分。
二、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
我国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内容:
  1、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了合同。
  2、行为人订立合同之际没有处分权。
  3、行为人订立的合同的内容为转让或变更财产权利
三、无权处分合同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无权处分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四、我国法律针对无权处分在立法上的疏漏。
虽然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是这样的规定过于简陋,缺乏相关制度的协调,具体表现在:
1、无权处分的合同的效力从何时开始处于不确定状态。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知道,无权处分的合同在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获得处分权之后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但是该合同是从何时开始生效,合同法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合同法这种缺乏对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获得处分权的期间的规定,使得无权处分的合同的效力的不稳定状态在何时才能确定下来是难以进行判断确定。对此状况,合同法应当增加关于权利人追认和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期间的规定,以便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状态。
2、善意相对人无催告权和撤销权。
我合同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以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均规定了善意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但是在无权处分合同中善意相对人却无催告权和撤销权。这样在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通过订立合同取得处分权前,善意相对人只有等待别无其它选择,这样不利于维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在市场经济下,市场经济要求交易的便捷与效率,因此在善意相对人知悉对方没有处分而与自己订立了合同时,合同法应当赋予善意相对人以撤销权和催告示权,从而可以使合同关系的不安定状态度尽快的转化为确定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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