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 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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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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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添加时间:2013年12月26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一女二嫁,”同一块土地却同时出现了两个承包主,一个承包人持有加盖村委公章的合同,而另一个承包主拿的是没盖公章的合同,到底哪份合同有效?2007年7月16日,新乡市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即判决确认本村村民王治国、杜军领与村委签订的那份没加盖村委公章的合同有效,南官滩村委会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本村八支河以南40余亩土地交与王治国、杜军领继续进行耕种;同时确认南官滩村委会与第三人浮习超、浮长保、杨东岳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2006年5月19日,南官滩村两委会经研究决定:本村八支河以南40亩土地向村民发包,定于5月23日进行公开投标。

  5月23日,因村委会主任杜生刚闹情绪未参加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杜生美主持,竞标如期进行。经竞标,南官滩村村民王治国、杜军领以12700元的价格中标。两人随即交了承包费。

  由于村委会的公章由村委会主任杜生刚保管,而杜生刚不参加竞标会,也不同意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并签名。为此,南宫滩村党支部书记杜生美,与其他村委委员在合同上签名,表示合同已生效。

  因合同上未加盖公章,村党支部将该问题反映到了镇政府,镇政府等领导随即找杜生刚谈话。杜生刚称其已于5月20日将该40亩土地发包给了东浮庄的浮习超等三人,并已签了合同,合同期限五年,每年承包费8600元。镇领导对杜生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合同。

  由于出现了两个承包合同。两方承包人为同一块土地争执不下,为此,王治国、杜军领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效力,并履行合同。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另一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了诉讼。

  两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南官滩村委会主任杜生刚与浮习超等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在未召开村民会议,也未获得徐营镇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即将土地发包给了非南官滩村村民承包。因此,南官滩村委会主任杜生刚与第三人浮习超等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王治国、杜军领经公开竞标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违背法律规定,该合同虽然未加盖南官滩村委会的公章,及村委会主任杜生刚也未签字,但招标方案是经南官滩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共同研究意见一致,在徐营镇政府同意下确定的,因此,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据此,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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