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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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免责的法律规定

添加时间:2013年12月9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免责条件   
      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即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见《合同法》第311条。
      3.债权人的过错:见《合同法》第311条、第370条。
      免责条款
      1.免责条款的概念:免责条款,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
      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
      2.免责条款的有效与无效:
     (1)基于现行法的规定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排除或限制当事人的未来责任为目的,因而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应受《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47条、第48条、第51条和第40条的规定调整。
     (2)基于风险分配理论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
     (3)根据过错程度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合同法》第40条、第53条。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性作用,而且在发生违约时,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使违约方受到相应的制裁,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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