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证制度中,存在两个诉讼时效,一是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二是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但二者均属普通诉讼时效,即2年诉讼时效。根据不同保证方式的性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之间关系有所不同。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直接受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的约束,而在连带保证中保证期间则直接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约束。">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陈德文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的关系

添加时间:2013年11月25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死者家属因死者佩戴的黄金项链丢失,起诉殡仪馆和急救中心要求返还项链的保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薛某等四人诉称,原告是死者薛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4月5日2时,薛某某在朝阳区京顺路四元桥东机场高速路至北四环引桥京顺路中间桥墩处发生交通事故后被烧死,死亡时其颈部佩戴一条重达40克的黄金项链(价值8000元),事故发生当时项链并未被损毁。处理事故现场的朝阳交通大队的民警可以证实死者的确佩戴着一条黄金项链,经现场处理后与尸体一并装入了运尸袋,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第二被告)的急救车运送到了北京东郊殡仪馆(第一被告)存放。当天5时,死者家属赶到该殡仪馆时发现该项链已经丢失了。 

    原告认为,在原告已经支付了全部运送及保管费用的情况下,二被告承运并保存死者的尸体,负有妥善保管死者随身携带物品的义务。现死者黄金项链丢失,二被告理应将黄金项链原物返还给四原告。

    
 

联系电话:18750900860

全国服务热线

18750900860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